“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曾签订了婚内协议,曾保证在子女未成年之前不得离婚!”
“但是,这不能成为你家暴的保护伞。”
近日,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家暴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案件,最终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判令被告还需支付原告韦某某损害赔偿金3000元。
2006年原告韦某某与被告谢某兵在广州打工时认识、相恋,并于2007年生育儿子谢某强,于2012年生育女儿谢某华,期间双方均在广州打工。
2016年间韦某某曾与另一男子发生感情纠纷,这成为隐藏在被告心中的一根刺。2017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签订了婚姻忠诚协议,保证不离婚,需抚养子女成年。
2018年初,原、被告携儿女返回平远县城租房居住。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经常发生争执并吵架、打架,后来,被告开始实施家暴。
2019年11月的一晚,被告谢某兵殴打儿子谢某强,谢某强连衣服都没来得及穿便外逃、躲藏,事后只能发动义工人员帮助寻找。
2020年4月26日,谢某兵再次殴打儿子谢某强导致其在同学家逗留三天,后谢某兵报警称儿子谢某强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
5月12日晚,被告谢某兵酒后殴打原告韦某某及儿子谢某强,后韦某某见被告手持菜刀恐吓便跑到附近派出所报警。虽然民警赶到两人家中制止了谢某兵的暴行,但韦某某表示不敢再在家居住,民警遂帮助韦某某母子当晚在酒店住宿。
庭审中,被告谢某兵辩称其与原告曾签订婚姻忠诚协议,曾保证不能离婚,需抚养子女成年。
但原、被告均未珍惜双方感情,原告在同居期间曾发生另外的感情纠纷,在登记结婚后双方亦经常争吵、恶语相向甚至打架,被告常殴打原告母子,导致夫妻感情危机,原告母子对被告存在恐惧心理,导致分居另住。
原告在婚前同居期间虽然曾有感情背叛,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不应成为被被告殴打的正当理由,被告对原告及儿子的多次殴打行为,属于家庭暴力行为。
被告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辩解双方在子女未成年之前不得离婚,此协议虽是双方签订但却违反了法律规定,且不应成为被告实施家暴行为的保护屏障。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判决儿子谢某强由原告韦某某抚养,女孩谢某华由被告谢某兵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刘翠红)
6月22日,浙江省义乌市委政法委、义乌市人民法院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涉家庭暴力人员婚姻登记可查询制度的意见(试行)》,探索建立涉家庭暴力人员婚姻登记可查询制度。
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包括侮辱、诽谤等精神侵害行为。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明确网络侵害、冻饿、禁闭、跟踪、骚扰、诽谤、散布隐私等为家庭暴力;创设性扩大保护对象,规定未成年目睹家暴也是受害人。
……
当不幸遭受家庭暴力
受害人不应忍气吞声
请第一时间报警求助
运用法律武器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反家暴,零容忍!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