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于某夫妇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且两人分居已达3年之久,夫妻感情破裂,遂于某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由丈夫韩某继承所得且登记在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于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2013年该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丈夫韩某名下。
经法院审理查明,座落于历城区某街道院落房屋系夫妻双方婚前由被告韩某的父母投资建造,韩某之父于1999年去世,去世之时韩某与原告于某双方尚未登记结婚。韩某之母、之兄妹均放弃继承,2013年宅基地房产证办理在韩某名下。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这里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所得,而不是指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婚前便已取得了财产权利,如继承已经开始,但该项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或过户登记,仍属于夫或妻方的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产权人虽未变更登记但该物权的变化因继承的开始而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