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长相帅气,有房有车有老婆,用一张“离婚证”,取得同班女同学信任,同学母亲大摆筵席将女儿托付。不料,这竟是刘某制造的爱情陷阱……
刘某家庭条件优越、长相帅气、收入稳定,2010年与钱某经人介绍结婚,产下一女。两人婚后生活虽经常发生纠纷,但未曾离婚。
2017年4月,李某出差来到同学刘某工作的城市,两人在异乡重逢相聊甚欢。刘某向李某倾诉自己不幸福的婚姻生活,同时给李某出示了自己的“离婚证”,取得了李某的信任。随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当李某母亲提及尽快办理结婚手续时,刘某称因为自己父母还未同意这门婚事,暂时无法办理结婚证。同居后,刘某一方面以李某的名义在老家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支付三十万元的首付,另一方面还在自己工作的城市为李某和孩子租了房子。同时,刘某母亲、妻子钱某也带着大女儿来到刘某工作的城市一起生活。此时,由刘某组建的“两个家庭”共同生活在了一个城市,双方对此并不知情,刘某成为了网络经常提到的“高级时间管理大师”。
2018年国庆,李某与其母亲返回老家,刘某从2019年1月份开始拒绝支付抚养孩子的费用,同年7月,李某收到刘某妻子钱某的一纸诉状,要求李某返还被侵占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方才大梦初醒,遂向公安局报案。
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讯问中,刘某说明了与被害人李某的关系,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查起诉环节,公诉机关以刘某涉嫌重婚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其行为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案发后,刘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
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从有利于其家庭、子女角度出发,以及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法院决定对刘某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