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一个人最好的修行,因为感情能够看透最深的人性,无论是善恶还是好坏。两个人经历爱情进入婚姻生活后,才能够有机会看到一个人最为真实的一面,然后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重新构建对于这个自己最熟悉的人的重新认识。当然,一段生活的经历之后,我们除了学会看懂对方之外,更应该学会的是看清、看透自己。
丈夫终于有了音讯,也同意了自己离婚的请求,这让金女士多年来无比苦闷的生活有了希望。可当她马不停蹄的赶回老家,准备和丈夫办理离婚手续时,丈夫却再次拒绝见面,在拖延两年后,干脆又玩起了消失。
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失败后,金女士依旧没有打消离婚的念头。于2020年11月,再次提起了离婚诉讼,这次诉讼金女士能如愿吗?让我们看看两位律师怎么说。
另外,针对金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失败,任娜娜律师认为,金女士在法庭上没有拿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是失败的根本原因。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金女士的情况,李杨律师建议,提交与金女士共同生活的人或者是了解金女士婚姻状态人的证言,最好是男方的亲属。越是中立的第三方,证明力度越高。如果金女士丈夫一方的亲属能够出证言,证明男方没有履行任何的义务,那么这份证言的证明力相对来说是很强的。
对于诉讼过程中,男方不肯出庭,女方又无法提供男方现居住地等情况下,根据司法实践,法院一般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公告送达60日之后,法院可以正常开庭,进行缺席审判。
对于金女士再次起诉的时间点,李扬律师表示,这个时间点提起诉讼,对金女士来说,有着十分特别的意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实施,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之后,夫妻双方在一年的时间内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的,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判决离婚。
对于金女士担心的房产问题,李扬律师表示,房子在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的情况下购买,从法律推定来看,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但是法律也有很多的例外存在,在现行的《婚姻法》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叫做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同时也规定了赡养父母和抚养子女的义务。金女士的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婚姻中的义务都没有履行,按照法律规定,原本应该他享有的权利也不能按照一般的规则来享受,因为法律不保护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人。如果金女士希望财产和男方一点关系都没有,需要向法庭提交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男方没有任何履行夫妻义务的行为。
对于金女士的案件,李扬律师认为,还可以用另外一种思路来解决问题。在金女士与丈夫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一直没有出一分钱来抚养自己的孩子,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金女士拥有婚内抚养费追索的权利。假如法官对金女士提交的,男方没有履行夫妻义务的证据不予采纳,机械的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金女士完全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婚内这18年的抚养费。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离婚以后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来核算,也就是男方月收入的20-30%,如果没办法掌握男方的实际收入,金女士也可以举证证明抚养孩子平均一年大概的支出。
如果金女士在与男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男方针对房产的问题继续纠缠金女士,或者金女士通过一些渠道获得了男方财产的线索,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