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婚姻律师推荐阅读–90多岁老人要确认与儿子不存在亲子关系,儿子坚决不同意 90多岁老人要确认与儿子不存在亲子关系,儿子坚决不同意 爱劳动的家事律师 丽姐说法 案号 (2020)京XX民终XXXX号(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一审诉讼请求 刘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刘某1与刘某2不存在亲子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刘某2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 刘某1与洪某原系夫妻关系,根据刘某2入伍登记表及户籍登记信息记载,刘某2系刘某1与洪某之子,其于刘某1与洪某婚后1957年3月11日出生,洪某于1988年5月7日死亡。 后,刘某1与刘某2产生矛盾。2018年,刘某1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刘某2的收养关系,法院认为刘某1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其与刘某2系养父子关系,故于2018年12月20日出具了(2018)京0106民初120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刘某1的起诉。 后,刘某1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中,刘某1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刘某1本人手写的抱养刘某2经历的书面材料一份、刘某1口述抱养刘某2经历的视频一份;2.朱某、刘某3、纪某书写的证人证言各一份,朱某、刘某3、纪某均表示从亲属处听说刘某2为抱养的,纪某表示其血型与洪某血型一致;3.刘某1、纪某血型检测诊断证明各一份,其上显示两人血型均为A型。 刘某1向一审法院提出进行亲子鉴定,确认刘某1与刘某2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刘某2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刘某2出生于刘某1与洪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2的个人档案及户籍信息均显示刘某2系刘某1与洪某之子。现刘某1请求确认其与刘某2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刘某2拒绝做亲子鉴定,故刘某1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所谓必要证据,即对亲子关系的认定具有实质影响的证据。刘某1提交的证据均为其自述或证人从他人处听说刘某2系收养,且证人亦未出庭作证,刘某1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2与刘某1、洪某的血型不相符,故法院对刘某1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1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主张 刘某1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确认刘某1与刘某2亲子关系不存在。 事实与理由:本案程序违法,一审法院采取刘某1线上先审、刘某2线下后审相结合的开庭审理形式,客观上限制了刘某1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导致法院对本案作出错误的认定和判决。一审中,刘某1的证人未出庭,影响了对案件的认定。此外,由于收养事实发生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收养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现已过去六十多年,知情人绝大多数已经过世,直接知情人只有刘某1本人,刘某1作为一名90岁高龄的老革命军人和老党员,其本人口述和亲笔手书,具有极高的证明力。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如果是子女为逃避赡养义务而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应当严格审理,但老人提出解除确认亲子关系不成立,应当适当放宽审查标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时未体现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被上诉人辩称 刘某2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我与上诉人确系亲生父子关系,刘某1与妻子洪某均有生育能力,在刘某2出生前后,均生育过子女,刘某1未向法庭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刘某2并非亲生。刘某2在母亲洪某去世后,与刘某1第二任妻子相处融洽,并不存在干涉其婚姻自由的事实,也不存在不孝顺的事实。继母去世后,刘某1年事已高,此次起诉确系受他人挑唆。不同意对亲子关系进行鉴定,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二审法院裁判 本院审理中,刘某1向本院申请调取刘某2的血型证明材料(未明确具体部门),经询,刘某2向本院出示了医院检验报告单,称其因痛风于2020年9月15日在该院进行了检查,查明其血型为O型,刘某1认可刘某2的血型为O型,但仍认为刘某2并非其亲生子女,坚持要求亲子鉴定。经本院反复释明,刘某2坚决表示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刘某1主张其与刘某2亲子关系不存在,其向法庭详细陈述了刘某2出生及双方形成父子关系的过程,该陈述清楚、流利,且有相应细节,作为当事人陈述具有较强的可信性。证人朱某、纪某虽系其亲属,但考虑到亲缘问题的特殊性,一般只有亲属或关系较亲近的人才知道,证人的陈述有细节,相应的证言亦应予以采信。现刘某1年事已高,因刘某2出生的事实发生在六十三年前,与刘某1同龄的人大都已不在世,要求刘某1提供事发时的相应证人证言及物证已不可能,故进行亲子鉴定是确认刘某1与刘某2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唯一途径。 经一审法院及本院反复释明,刘某2坚持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其所举的证据如户籍登记、档案登记等,均不能证明其与刘某1之间具有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对双方当事人不存在亲子关系进行确认,不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其他关系的认定,也不具有当然解除刘某1与刘某2之间父子关系的效力。 应当指出,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刘某1与刘某2作为同一家庭的成员,已经共同走过了半个多世纪,有过许多相处融洽的时光,现均已步入老年。近年来,刘某1多次提起诉讼,皆因家庭生活矛盾所致。化解家庭矛盾,需要家庭成员之间良好的沟通和交流。刘某2作为晚辈,更应当注意自己的沟通方式和态度,在生活上充分尊重长辈的意愿和选择;刘某1作为长辈,亦应念及与刘某2六十余年的父子情份,避免用过于简单的方式处理家庭纠纷。 综上所述,刘某1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欠妥,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6700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刘某1与刘某2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分类: 明安动态, 民法典作者:明安律师2021年1月18日标签: 协议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义务子女抚养权律师调解福州律师福州明安律师福州离婚律师福州财产分割律师文章导航上一篇上一篇文章:福州婚姻律师推荐阅读–《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关系做出的细化规定:约定财产制下一篇下一篇文章:怀孕时离婚,未出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审判研究–福州婚姻律师推荐阅读相关内容福州婚姻律师推荐阅读–夫妻一方借款后通过配偶账户转账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021年1月29日福州婚姻律师推荐阅读–十问解答离婚冷静期的疑与惑2021年1月28日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福州婚姻律师推荐阅读2021年1月27日养了多年的孩子不是亲生的,欺诈性抚养法院如何判?–福州婚姻律师推荐阅读2021年1月26日福州婚姻律师推荐阅读–高兴:父母监护职责在离婚后的变与不变2021年1月25日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裁判规则7条 | 学习民法典之93–福州婚姻律师推荐阅读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