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地风俗,在男女结婚时,双方亲戚朋友往往均会给予不同金额的礼金,作为对新婚男女的祝福。而这些宾客通常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况,有的是基于新人父母的邀请,有的是新人双方各自的亲戚、朋友等。那么,如若双方离婚的,这些礼金是否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又当如何分割呢?
《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4期(2012)石民初字第4789号《韩某诉周某等离婚纠纷案》曾就该问题明确:“馈赠婚礼礼金是具有鲜明社会特征和多重社会功能的赠与行为,当事人之间就礼金归属问题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次按照赠与人意思表示规则、当地特定风俗习惯规则、身份密切联系规则确定礼金享有者。”
也就是说,对于婚礼礼金的权属认定还是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如赠与人的表示、当地风俗习惯等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赠与人在赠与时未明确表示赠与一人或特定人员的,鉴于礼金系在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依法应构成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案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541号《高某某与臧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关于臧某某家举办婚礼时收取的礼金,该礼金系臧某某的同学、朋友看臧某某的情谊,为祝福二人结婚而馈赠的款项,臧某某收取该礼金后以高某的名义存款,并使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礼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定为臧某某个人财产,属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剩余礼金10520元,应予以分割,即高某所有5260元,臧某某所有5260元,因该礼金在高某处,故应由高某向臧某某支付5260元。高某提出的其他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有人提出,新人夫妇结婚时通常都是父母置办婚礼,父母投入较多,因此所收取的礼金应属于父母所有,那么,这种观点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呢?
相关案例:通江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罗某与被告蒲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购买川AR9T51号起亚牌越野车的资金200000元平均分割,蒲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一、二审均认定2012年7月蒲某某、罗某出资200000元购买起亚城市越野车一辆,赠与蒲某某之女蒲某甲,登记所有权人为蒲某甲,车牌为川AR9T51号。从财产取得的来源上看,蒲某甲是基于与原、被告的特定身份关系赠与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之规定,蒲某甲在财产权属凭证中作为所有人,表明蒲某甲已经实际接受了赠与,蒲某甲与原、被告的赠与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以被告用夫妻共同财产200000元出资车辆赠与给蒲某甲自己不知情为由,主张购买川AR9T51号起亚牌越野车的资金200000元平均分割,无证据证明。故原告主张购买川AR9T51号起亚牌越野车的资金200000元平均分割,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购买位于红星路富丽豪住房的资金250000元平均分割,原告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蒲某举行婚宴收取礼金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认为蒲某交购房款250000元系原、被告离婚后为其子蒲某举行婚宴收取的礼金,故与原告无关。对此,本院认为婚宴收取的礼金,是宾客对新婚夫妇甚至双方父母的祝福,本质上是宾客对新婚夫妇甚至双方父母的赠与法律关系。如果宾客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对象,应当认定是对新婚夫妇的共同赠与;如果宾客明确表示赠与给男方或女方或者某方父母等特定人员,则该部分礼金应认定为某人的个人财产。原告称其亲友60人参与婚宴送的礼金共计35400元,没有举证证明该宾客明确表示赠与给自己。同时,蒲某某起诉罗某“离婚纠纷”一案,罗某对离婚无异议,致只是对财产处理提出上诉,即使按罗某陈述蒲某李某举行婚宴发生在“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期间,但罗某事实上没有出面宴请宾客、主持操办、参加婚宴,原告仅以双方尚未判决离婚为由主张分割礼金,与情理不符。故原告主张购买位于红星路富丽豪住房的资金250000元平均分割,本院不予支持。
即便婚礼的支出很多来源于父母,但礼金往往均是赠与新人夫妇的赠与,是对新人夫妇的赠与,如若未有明确表示的,依法应属于新人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支出也只能视为是对子女的祝福和赠与。因此,父母主张子女结婚时收取的礼金为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在现今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高,而婚姻的不稳定性也随之增高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各方的利益,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若亲友在婚礼时赠与财产价值较大的,应当予以明确赠与其中一方等,如此方能明确其性质。这种赠与意思的明确可以通过转账备注或是明确表示等等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