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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成立诈骗罪,主观方面要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要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
婚姻欺骗,是指一方或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时,明知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而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使婚姻登记机关或对方陷入错误,为双方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合谋串通,骗取婚姻登记而形成的婚姻;二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婚姻。
二、婚姻欺骗和婚姻诈骗的区别
区别婚姻欺骗和婚姻诈骗犯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判断:
第一,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第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婚姻诈骗领取的结婚证,受害人是确认婚姻无效还是提起离婚?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而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欺诈婚姻不属于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
学界对婚姻诈骗而结婚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害人应起诉离婚;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害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或者起诉离婚。
一、单纯从法理上考察,此类案件的基本性质应当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可撤销婚姻由当事人根据自己意志决定是否撤销。当事人不请求撤销婚姻,也可以按离婚处理。因而,可撤销婚姻属于相对无效婚姻。
二、从我国法律上考察,对于欺诈婚姻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撤销。因而,在我国,按可撤销婚姻处理尚无法律根据。
三、如果硬要否认该婚姻效力,可以借助婚姻不成立理论解决。
由于我国立法不健全,对于此案可以适用广义的婚姻不成立理论解决。即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虚假结婚,没有结婚合意,其婚姻不成立。
这当然属于广义的婚姻不成立。与我国狭义的婚姻不成立有所区别,这主要是为了避免法律障碍,借用婚姻不成立理论解决部分无效婚姻问题。
总之,此类情况有三种处理方案:即按离婚处理;按婚姻不成立处理;按可撤销婚姻处理。前两种处理形式,在我国法律上均无障碍,但按可撤销婚姻处理没有法律根据,存在法律障碍。按离婚处理居多。
当然,最好的方法是将来修改婚姻法时,对于以结婚为手段骗取钱财的虚假结婚,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