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16民终59号
案 由:婚约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2020年01月10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2,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
胡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刘某2之间的婚约关系;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约彩礼及各项礼金14748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双方家庭在胡某与刘某2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方于2019年2月6日(农历正月12日)给付被告方彩礼款76000元,见面礼6000元。被告刘某1和王某是被告刘某2的父母。
2019年5月20日(农历4月16日)给付被告方彩礼款88000元。
2019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刘某2举行结婚仪式,原告又给被告刘某2上车礼10000元,被告陪送压箱礼钱20000元。
原、被告同居两月余。被告刘某2在与原告同居生活期间怀孕,于2019年9月29日人工流产。
同居期间,被告刘某2父母给付原告40000元为刘某2治疗疾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2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胡某按照农村风俗共计给被告刘某2家送彩礼现金180000元,现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2不愿存续婚约关系,被告应将收到原告的彩礼款应酌情返还给原告。
原告主张羊酒礼、礼品钱、端洗脸水钱、给被告刘某2弟弟压岁钱等不属于彩礼,给予的压岁钱属于赠予性质,对原告要求返还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刘某2父母给付原告40000元为刘某2治疗疾病,属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花费,应扣减彩礼款40000元。
被告刘某2父母陪送压箱礼钱20000元,也应扣除。
结合原、被告同居时间,被告刘某2在与原告同居生活期间怀孕、流产等情形,一审法院酌定退还35%为宜,返还数额为420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2、刘某1、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胡某彩礼款42000元。
二、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1、刘某2、王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3民初4925号民事判决书;2.要求改判返还彩礼款为18800元(不服判决数额23200元);3.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计算错误。被上诉人所说的上车礼10000元不存在,见面礼6000元也不存在,给付上诉人刘某2彩礼款76000元实际为66000元。原判决认定同居时间有误,实际同居时间6个月。根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意见》第7款第2条,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同时,因男方有过错致女方流产,返还的数额可再减少30%,故按20%计算,返还彩礼款最多为为18800元。
二、上诉人刘某2和被上诉人同居生活期间,被上诉人有过错,应酌情减少彩礼款。上诉人刘某2和被上诉人同居期间致女方怀孕,因男方过错导致流产,对女方身体造成极大伤害,也给女方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且在同居期间经常惹女方生气,使得女方引发病情,对上诉人刘某2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三、上诉人刘某2现在仍在医院接受治疗,后期还需要各种治疗费用。上诉人刘某2经医院检查患乳腺肿瘤,故上诉人父母借40000给刘某2治疗疾病;上诉人刘某2过门时娘家陪送压箱底钱20000元。鉴于以上事实,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书对上诉人不公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原判决,或发回重审,或要求直接改判被上诉人返还彩礼款18800元。
胡某辩称,彩礼计算无误,流产不是因为男方,婚后给女方进行了检查,去了周口不放心,又去郑州转诊,××期间对女方照顾有加。在陪伴女方治疗期间,我又陪其母亲检查。其病情不是在我家得的,检查时医生就说,这个病情不是三两天得的。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上诉人刘某2与被上诉人胡某在2019年3月份在×路租住房屋的房东的租房合同一份及配套视频一份。证明上诉人刘某2在2019年3月份就已经同居生活,婚前同居生活时间达三月之久,结合婚后同居时长,同居时长超过六个月,应当按20%的比例返还,即:18万*50%*20%=18800元。2.上诉人刘某2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单,证明现在继续在治疗中,花费巨大,请法庭酌情认定。另有证人孙某出庭作证,证明实际彩礼款数额为66000元与不存在10000元上车礼及6000元见面礼。
关于上诉人提交的租房合同及配套视频。本院认为,租房合同系上诉人刘某2与出租人所签订,而非胡某与刘某2共同与其所签订,且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因证人未到庭,无法认定其证明效力。关于上诉人提交的孙某的证人证言,被上诉人胡某不予认可,且系上诉人近亲属和孤立证言,而上诉人关于其主张又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仅凭孙某的证人证言,达不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关于上诉人提交的检查报告单,对于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仅凭该检查报告单,无法认定刘某2所患乳腺肿瘤系因胡某过错所导致,且无法证明该症系刘某2与胡某同居期间所患。综上,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计算彩礼错误及被上诉人存在过错应当减少返还彩礼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依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自由,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在审判实践中,“同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评定:1.男女之间是否存在性生活;2.男女之间是否有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基于男女双方的相互理解和慰藉;3.男女双方是否履行相互扶助的义务;4.男女之间是否共同承担对其他家庭成员所负的义务。
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案情及司法实践经验,认定双方同居两月余,并确定彩礼数额及返还比例有事实依据,本院二审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和采信。
关于因刘某2患乳腺肿瘤其父母借40000元为其治疗及陪送压箱礼20000元的事实,在一审判决中,一审法院在确定返还比例之前已经对该60000元予以扣除,一审法院综合本案事实判决返还被上诉人胡某彩礼款42000元并不失当。另,如上诉人刘某2认为,其所患乳腺肿瘤系因胡某导致,可依法定程序另行向对胡某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刘某1、刘某2、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法释〔2003〕19号)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新形势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谱写民事审判工作新篇章——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1年6月23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8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婚赠与行为法律效力及时出台合乎法理的司法解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认为涉婚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或最终离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我们同意您的观点。
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有学者称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在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结婚给付财物(俗称彩礼)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针对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彩礼纠纷,为了统一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上述司法解释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据有关统计,全国法院2014年一审受理的“婚约财产纠纷”为23092件,2015年为26088件,2016年为24545件。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