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伴同行的前世今生
婚姻的形成关乎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与民族的发展。婚姻登记既是自然人为缔结婚姻而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公权力机关对这种行为的确认,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我国有关婚姻登记单行法规的颁布或修订都与婚姻法的制定、修改及我国婚姻关系、社会关系状况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婚姻立法理念的不断变革。
为贯彻婚姻法的实施,确保婚姻登记工作更好地依法开展,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先后于1955年、1980年、1986年、1994年、2003年出台了五部婚姻登记工作的行政法规。其中,为更好的实施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1955年6月1日内务部发布了经国务院于1955年5月20日批准的《婚姻登记办法》,对促进婚姻法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社会的婚姻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同年10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于1980年11月11日发布施行《婚姻登记办法》,废止了前述1955 年6 月1 日内务部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之后为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婚姻登记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1985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颁布新修订的《婚姻登记办法》,废止了前述1980年的《婚姻登记办法》;8年之后的1994年1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新修订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废止了前述1986年的《婚姻登记办法》;随着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2003年8月8日国务院公布了《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废止了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由国务院发布,不仅反映了国家对婚姻登记工作的重视,也体现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为更好地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实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9月24日民政部出台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并于2015年12月8日对其进行了修订。可以说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是我国婚姻登记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唇齿相依的精彩配合
(一)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与解除需要完成登记行为
现行婚姻法在第1条明确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可见,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与解除需要完成登记行为。
除了婚姻法对婚姻登记行为的后果进行确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婚姻登记行为的作用在实践中的应用做出了认可。如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婚姻登记条例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规范婚姻登记行为, 具体规定了办理婚姻登记的条件以及办理的具体机关、程序等等, 将婚姻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相结合,目的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婚姻法的规定。如《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第14条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这些规定与婚姻法的规定一致。
综上,婚姻法与婚姻登记条例亦步亦趋的修订完善不仅体现了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过程,也体现了立法理念的变迁。在尊重婚姻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逐渐淡化行政机关的管理色彩,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的未来展望
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如何更好地参与到治理现代化体系当中,加强婚姻家庭建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是需要回应的问题。总之,我们希望在社会转型期的大背景下,能够形成家庭治理的观念,以人文本质和人文关怀为本位,守护家庭的温暖。“天下之本在家”、“千家万户都好、国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