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石女士和缪先生步入婚姻殿堂,可结婚不到两年就闹起了离婚。石女士诉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提起离婚。缪先生同意离婚,但提出结婚时母亲送给石女士一只价值上万元的祖传玉手镯和一枚价值3000多元的蓝宝石戒指,要求石女士返还。而石女士认为,手镯和戒指属于个人所有,不应该返还。
王女士是云南省大理人,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了老乡张先生,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3年初登记结婚。举行婚礼前,张先生送给新娘一套首饰,其中包括钻戒、黄金项链等。婚后两人感情尚可,生活一段时间后,便闹起离婚。王女士诉称,由于婚前相处时间不长,草率结婚,双方对彼此的性格、家庭成长环境、生活习惯等了解不够,导致婚后经常吵架。加之丈夫对父母过分依赖,言听计从,对自己缺乏关爱,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故提出离婚。除了要求分割房产外,王女士还提出,让丈夫返还送给自己的钻戒和黄金项链。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婚前购买的首饰应视为婚前赠与,属于女方个人物品,应由男方返还给女方。故判决男方将钻戒、黄金项链等首饰返还女方。
胡先生和李女士相识于2010年,恋爱期间,胡先生花100余万元买了一枚钻戒向李女士求婚。两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由于聚少离多,两人逐渐产生了矛盾。结婚两年后,李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解除了夫妻关系。刚打完离婚官司,胡先生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双方婚前房产协议,返还价值100万余元的钻戒。对此,李女士认为,钻戒是胡先生送给她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胡先生无权要求返还。
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先生请求撤销婚前房产协议书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返还钻戒的要求,因该赠与已经完成,即权利已发生转移,不予支持。重庆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结婚钻戒在离婚时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
结婚钻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可以从两种情况分析,即钻戒婚前赠与还是婚后赠与。
一是,如果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购买结婚戒指,并赠与且已交付给女方,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该返还。
《合同法》中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是,婚后购买的戒指。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虽然戒指是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女方个人使用,且购买时就专门赠与女方,那么应当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戒指时的意愿。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解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但如果价值高得离谱,甚至可能有投资或其它目的,则会有可能被认定不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