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专家表示,这不是限制离婚自由,是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设置时间“门槛”,促进冷静思考、妥善抉择。但同时也有专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对此,网络上的讨论也异常激烈,赞同的、反对的,各执一词。本文聚焦国外关于离婚冷静期是如何设定与实施的。
美国人最关心的问题是父母离婚对孩子会有怎样的影响?于是,各州开始在离婚登记制度中,通过设置离婚障碍来限制无过错离婚自由的滥用,既要维护无过错离婚原则,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草率的离婚。离婚等待期就是离婚障碍中的一种措施。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各州往往是以婚姻中是否有未成年子女为标准来确定不同的离婚等待期。例如,俄克拉荷马州的《相互同意法》规定,在存在未成年子女时,夫妻不能单方面宣布离婚,除非夫妻一致决定离婚,要想单方面宣布离婚,必须等到子女成年以后。其他各州的法律也很重视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夫妻离婚等待期的时间往往最长,有的甚至长达半年,这可以使夫妻双方得以慎重考虑未成年子女利益,避免因一时冲动而离婚。
为降低离婚率,各州也纷纷立法进行离婚指导与教育。2007年制定的《佐治亚州离婚改革法》规定,凡是家庭存在未成年子女,或者妻子正处于妊娠期间,如果提出离婚,则必须接受涉及离婚对子女的不利影响的离婚教育课程,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学时,之后还要获得相关的书面证明,以证明该夫妇确实通过了该课程培训。纽约州的《纽约家庭关系法》也有类似规定:只有一方在受到家庭暴力、囚禁或者精神病威胁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即提出离婚申请,在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况下,任何一方要离婚,都必须经过约一年的警告与预防期,如果家庭中存在未成年子女则要延长一年。在这期间,夫妻双方将接受离婚指导和教育课程,使得双方冷静考虑是否还能维持婚姻。如果指导教育结束后,当事人仍然不改变离婚意愿,则可获得离婚判决。
2005年,韩国宪法裁判所通过了民法修正案,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这其中增加了离婚咨询与强制实施“离婚熟虑期间”。
“离婚熟虑期间”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况。法院经审判程序办理协议离婚,若当事人双方均有离婚合意,可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家庭法院将确定一个时间召开离婚指导会,夫妻双方有义务参加,否则,法院将拒绝确认协议离婚申请。出于效率上的考虑,一般每次对五六对夫妻进行指导,主要内容是由家庭法院调查官讲解离婚的影响、说明协议离婚的程序、劝告接受离婚咨询、对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进行离婚教育等。只要受理的法官根据案情认为有必要,法院可以直接指定相关婚姻家事专家与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进行交谈,对他们进行辅导和劝说。家庭法院从社会各界聘任了很多咨询服务专家,这些专家包括精通法学知识或社会学知识的大学教授、临床心理学家、健康家庭支援中心的职员、家族法咨询所的职员等。
在夫妻双方参加完离婚指导教育后,申请离婚的双方有未成年子女的,必须经过3个月时间的“离婚熟虑期间”;没有未成年子女的,必须经过为期1个月的“离婚熟虑期间”,之后,法院才能出具离婚意向确定书。为了保证申请离婚的女性及其未成年子女避免遭受到家庭暴力等问题的困扰,充分保护好女性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新法规定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无法忍受苦痛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经女性申请,法院可以决定缩短“离婚熟虑期间”或免除“离婚熟虑期间”。
此前,离婚双方必须先参加信息会议,才可以做出婚姻破裂声言。会议的目的是为了离婚或财产经济事务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提供相关信息,同时,也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会见婚姻指导顾问的机会。
当法院收到婚姻破裂声言后,在申请离婚令之前,当事人必须经过不少于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参加信息会议后直至申请离婚令,至少必须经过1年;若子女中有不满16岁的,则最短期限增加到18个月。如果在反省和考虑期内,双方共同向法庭提出给予额外时间以进行和解,则期间终止,直至双方通知法庭和解无效,再继续计算。如果反省和考虑期被连续打断超过18个月,或者反省和考虑期届满后一年,双方仍未向法庭申请离婚令,则原先所做的声言无效,想要离婚必须重新做出声言。
2016年,法国议会通过了《关于简化两愿离婚程序的修订案》,规定:“双方各自在一名律师的陪同下签订离婚协议,随后将协议交给公证人,在公证人的面前签字备案,并缴付50欧元费用,且双方有15天的考虑期。但是,涉及财产争议以及关系到子女利益的两愿离婚案件则必须呈堂审理。”也就是说,既简化了离婚程序,缩短了两愿离婚程序的时长,减轻了法官的负担,又没有忽略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法官在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等事宜有争议时介入,以保障弱势方和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当只有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到庭的情形下,法官与提出离婚的一方进行谈话时应提请其深思熟虑,并有权给予最多8天的考虑期。如果法官认为须给予更长的考虑期,可决定暂时中止调解程序,并决定最长在6个月期限内进行新的调解尝试。在原告坚持离婚的情形下,鼓励夫妻双方友好和平协商离婚后果。
来源:《上海法治报》2020年5月26日 第B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