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法院就审理了
这么一起“奇怪”的案子!
▲二人结婚证
立案后第二天,原告代理人告诉承办法官,双方均愿意离婚。在代理人的陪同下,两位老人一起来到法院,请求组织调解离婚。
令法官惊奇的是,两人言谈亲密,和乐融融。且原、被告的名字只有一字之差,年过八十方才登记结婚,不到两月又“闪离”,这些情况引起了承办法官的警觉。
经过调查,法官获知更多的线索:李新纯户籍地处城乡边缘,房屋即将被拆迁征收。两人登记结婚,很可能是为了多分拆迁款!了解内情后,承办法官立即核实线索。
她分别与两人谈话,就双方是否系亲兄妹、缘何结婚又火速离婚等问题进行质询。
一开始,两老均矢口否认兄妹关系,并向法官“讲述”婚姻关系始末:两人在一次搭车时偶然认识,因双方均已丧偶想找一个老伴过日子,现在因性格不合要求离婚。
面对二人的“欲盖弥彰”,法官严肃释明法理,表示已初步了解两人的关系及结婚动机,希望他们如实陈述事实,如经调查核实,系作虚假陈述,法院将对其实施罚款或拘留等民事制裁。
受到法律的威严震慑,当事人最终承认双方的兄妹关系。
两人坦言,因李新纯所在地即将征收,为将李新辉户口迁往其所在地,以便征收时获取相关利益,双方于今年4月登记结婚。
结婚后次日,李新辉便以夫妻投靠的方式将其户口从湖南省湘阴县迁往原告所在地。
在世俗的眼光和舆论的压力下,两人内心也备受煎熬。考虑到李新辉户口已迁移,遂起诉至望城区法院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亲兄妹,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和婚姻无效的情形,依法判决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不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