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也是传统美德。对于夫妻中一方外遇的行为,另一方主动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予以支持,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积极导向。
韩某(男)与林某(女)于2011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月31日生育一子。因韩某有外遇等原因,双方发生争吵,且自2016年12月起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在双方分居期间,婚生子一直跟随韩某生活。后韩某起诉要求离婚。
林某辩称双方原本感情良好,后因韩某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同时,林某提供了韩某承认出轨,保证不再犯的保证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笔金额为520、1000元等给第三方女子的共计1万余元的转账记录、与第三方女子的开房记录及双方亲昵照片聊天记录等,并以韩某婚内出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心理伤害为由要求韩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虽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但只罗列了妨害家庭关系侵权行为的一部分。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格局已发生重大变化,形形色色的外部诱惑增加了婚姻家庭关系潜在风险,前述四条情形在规制家庭关系侵权行为上显得捉襟见肘。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功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工作,在社会治理中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不断注入向善向上的动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亦明确提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的总体要求。若以“出轨”行为不符合其中所列四项情形为由驳回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不仅有悖新时代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价值导向,而且使得相当一部分违背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由此造成家庭破裂的行为逃脱法律责任。违反义务即应承担责任应是完整法律规范的必然结构,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较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已增加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有效完善了之前立法的不完备之处,本案二审判决也与新的立法观念形成有效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