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遍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变化最大的就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这将有利于强化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使夫妻忠诚义务落地。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随着思想的多元化,个体权利逐渐觉醒,性不再关乎贞操和羞耻感,人们不再压抑性,而是去主动去追求和享受性,性成为一种私人化的体验,在这种性观念的变化下,婚外情越来越普遍。
有的人是因为夫妻关系冷漠,婚姻里问题诸多,想解决却无从下手,转而去婚外寻找情感的慰藉,以逃避夫妻不和的紧张和压力;有的人是因为婚姻的激情退出,不甘回归生活的平淡,走出婚姻去重新寻找新鲜感;很多未婚的女孩成为第三者,有的是为了名利委身有妇之夫,有得是被成熟男性的魅力俘虏,以真爱的名义下委身已婚男人;至于一夜情、嫖娼这种露水情缘就更多了。和父辈相比,现在的婚姻更加不稳定,忠贞不二,成了现代婚姻中的奢侈品。
女性的经济独立带来了思想独立,思想独立又催生了身体独立,过去没有哪个时代的女性有如今天的女性,不再羞于承认女性对性的需求,女性婚外情的数量也在激增,甚至有和男性分庭抗礼的地步。
同时社会对于婚外情的包容度也在提高,道德对婚外情的规范作用式微,2001年婚姻法虽然规定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诚,但对违反夫妻忠诚的法律责任,规定的却过于严格,导致离婚诉讼中,无法引入公权力来让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一方付出代价。
离婚时当事人的过错可以分为感情过错和经济过错。
2001年 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将财产上的过错作为分割财产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一方隐匿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对于感情上的过错,2001年婚姻法辅之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同时限定了严格的条件,在请求主体上限定为无过错方,在过错程度上,必须是严重的过错,婚姻法采取列举的模式规定只有四种情形方可进行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时,只有两种情形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即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要求与婚外异性同出同住,同出同进。一方有一夜情、嫖娼和隐秘的婚外情,并不能请求损害赔偿。现实生活中重婚以及与异性同居者是少数,大多数出轨者既想保持现有的婚姻,又想享受婚外情带来的激情和刺激,就会想法设法隐瞒婚外情的痕迹,按时回家,轻易不会夜不归宿。再加上婚外情的隐秘性导致的举证困难,离婚诉讼中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损害赔偿少之又少。
作为无过错方,在另一方与他人有婚外性关系,尚不足以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即不能请求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进行损害赔偿,请求少分或不分又没有法律根据,对无过错方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离婚诉讼时,对于一方多次出轨的,但并未与他人同居,即使法官内心想在分割财产时,向无过错方倾斜,总会觉得于法无据。但在实际审理案件时笔者发现对感情过错一方在财产上适当少分,对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对于无错方,也许并没有多分得多少财产,但对过错方少分财产,代表着法律对其行为所做的负面评价,法律上的惩罚给予无过错方的心理安慰要远远大于简单的道德谴责,让其切实感受到法律所实现的公正,增强个体对法律的信仰。对于过错方,即使让其少分财产于法无据,但其对此是能够接受服判的,做了错事就要付出代价,这是一个常识,因此对于财产上的少分并未超出其心理预期。
笔者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对此深有感悟,甲男与乙女系再婚,甲男系海员,一年有一半的时间漂泊在海上,乙女独自在家,先后与三名男性发生婚外性关系,乙男义愤填膺,坚决要求乙女净身出户。虽然于法无据,最后还是判决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四六比例进行分割,宣判后少分财产的乙女未上诉,甲男表示难以理解,在他的常识中,出轨一方就应该净身出户,甲男上诉后,中级法院进行了调解,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乙女再少分5000元。
出轨就净身出户,持有这种认知的人不在少数,从反面将,为什么很多人都会存在这种认知,这背后是一种朴素的道德判断,与后天习得和受教育水平高低无关,而这种道德判断正是基于对实现公正的渴望,这正是法律要加以重视,并给予回应的。如果法律不断的让人们的预期落空,那法律就是“荒谬的法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注意到了公众对无过错方权益保障的希冀,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文中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与离婚冷静期毁誉参半不同,这种修改得到了普遍认可和称赞,也为法官在今后处理有关案件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在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时亦存在一个问题,即何种情形构成“过错”。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吴小芳的认为:“此处的“过错”包括离婚损害赔偿中的重大过错,且比重大过错的范围要更大。比如存在一方通奸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有嫖娼行为等。也就是说,这里的过错认定不是封闭性的,因为现实世界实在太复杂,法律规定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形,需要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作出判断。这与承办案件法官的理念、道德价值观甚至自身经历等密切相关,属于自由裁量权较大的环节。无论如何,对过错的认定不能过于宽泛,否则容易扩大惩罚范围,令人对婚姻望而却步。”
在将来对民法典进行解释时,对于何为过错应做进一步的解释,防止司法裁判中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同案不同判。笔者试着对于能够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感情过错行为进行列举:1、与三个以上的异性存在婚外性关系的;2、与婚外异性存在婚外性关系达三年以上的;3、多次嫖娼的或多次婚外情的;4、与婚外异性存在婚外性关系并存在遗弃行为的;5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