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适用于登记离婚的离婚冷静期
司法实践中如何设置诉讼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我国登记离婚制度具有尊重婚姻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便利、保障当事人隐私与社会稳定等特点,其设立顺应了时代发展趋势,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但是离婚自由不能是无限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在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之间,要受到一定限制。实践中,由于我国离婚登记手续较为简便,没有对离婚当事人附加限制,导致不良离婚行为滋生,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甚至产生很多家庭矛盾纠纷。因此,离婚自由应坚持适度原则,在不损害当事人离婚自由的前提下,制度安排应当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077条即为确认双方离婚真实意思,减少轻率离婚,切实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 之所以设置30日的离婚冷静期,是在保护当事人离婚自由与防止轻率型离婚之间的利益寻找平衡,既避免冷静期时间太长损害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避免冷静期时间太短无法达到“冷静”的效果。《民法典》第1077条,两款都规定了30日,但两个30日的效力不同,对当事人和婚姻登记机关行为的约束不同,因此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该条第1款规定的30日冷静期是不变期间,即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后30日内不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第1款规定的30日是典型的离婚冷静期。本条第2款规定的30日是可变期间,即在30日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如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发给离婚证;如在此期间男女双方没有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基于双方最初的申请为其办理离婚登记。以上两款规定,明确了男女双方若要登记离婚,需要经过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后的 30 日离婚冷静期,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还需要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任何一方未到场申请确认的,视为双方未达成一致,不适用协议离婚的行政程序。
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当事人多向法院起诉离婚。家庭暴力属于危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夫妻间冲突。如果认定存在严重的家暴情形,当事人因家暴而要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则法院不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以避免受害人持续受到伤害。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适用于登记离婚,但司法实践中对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已经作了积极探索。关于诉讼离婚中的冷静期,在总结各地法院探索离婚冷静期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当然,因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并非法定制度,在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
二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灵活设置冷静期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三是冷静期内法院需要有所作为,进行必要的调查、调解等,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对是否判决离婚作出更为精准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