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大部份的离婚诉讼案件中,申请讼案待决期间的赡养费是其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在离婚诉讼中,一般需要一年的时间才处理完毕,但如案件牵涉到离婚理由、子女抚养及利益、赡养费和财产分配的争议,案件持续一段更长的时间屡见不鲜。若诉讼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没有足够的经济来源,是否可以获得任何方式的救济?
根据香港《婚姻诉讼和财产条例》(香港法例第192章) 第3条规定,香港法庭有权酌情决定离婚诉讼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诉讼待决期间的赡养费 (下称“临时赡养费”)。在诉讼待决期间,若财政资源较弱的一方及/或子女没有足够的经济资源应付开支,可以向法院申请由另一方按月支付临时赡养费。法庭颁下的临时赡养费命令 (下称“赡养费命令”),一般将持续至最终诉讼判决之日或法庭另有命令为止。赡养费命令一旦颁下,被申请人便须在诉讼期间定期支付赡养费。在作出决定时,法庭会以合理的原则及概况的形式(broad brush approach)对双方的生活水平及被要求支付一方的经济能力作出一般性的审视。
然而,当赡养费命令颁下后,一方当事人可能因其收入、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发生变化而要求法庭更改先前的赡养费命令 (例如降低需支付的临时赡养费等)。由于临时赡养费的更改对于接受该费用的一方会有很大影响,法庭在处理更改申请时会审慎考量。
我们将通过本文分享一起我们代理关于请求更改临时赡养费申请的案件KCMA v ABCand others [2020] HKCFI 1078 ,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案情
在本案中,我们代理涉案妻子成功抗辩了丈夫于疫情期间向高等法院提出的调低临时赡养费的紧急申请。根据之前离婚诉讼双方同意的赡养费命令,丈夫需向妻子支付每月26,450港币作为妻子的临时赡养费,以及每月79,350港币作为三个孩子的临时赡养费(即每名孩子26,450港币)。丈夫随后向高等法院申请,称由于其收入严重降低,因此申请将支付给妻子的临时赡养费降至为每月13,600港币,以及申请将每名孩子的临时赡养费也降至每月13,600港币。
法律原则
《婚姻诉讼和财产条例》第11(1) 条赋予法庭更改经济给养命令的权力;第11(7)条规定当法庭行使更改经济给养命令的权力时,须顾及案件的所有情况,亦需顾及法庭在作出与申请有关的命令时须予顾及的任何事项的任何改变。
另外,法庭援引了上诉法庭先例判决AEM and VFM [2008] 3 HKLRD 36, CACV 261/2006的原则:
- 根据上述第 11(7)段的要求,法庭现在审理更改申请的方式,会考量案件的所有情况。
- 法庭不需从决定先前命令的出发点来审视案件,而是考量新出现的问题。
- 任何法庭颁下先前命令时所考量的事项,在考量新的变更请求时都应纳入考量范围。例如随着子女成长而开销增加、一方因生活成本增加而遭受不利影响等。而丈夫财富的增长也是相关的考量因素。
- 赡养费命令的基础和预期效果是法院在处理变更申请时应考虑的因素,当各方当事人就命令达成合意时,不应与各方本身采取的方法有根本性的背离。
法庭驳回了丈夫提出的申请。基于上述成文法和普通法的法律原则,法庭对以下要素进行了全面考量:
- 丈夫在申请中提出,他的收入因受到严重影响而减少了40%。法庭对比了丈夫在2018年12月11日 (即颁下先前的赡养费命令) 时的收入和现在的收入,当时的资产及负债和现在的资产及负债,并全面考量了丈夫的生活开销及合理需求,认为没有充足证据支持丈夫有关在赡养费命令下达后其收入降低了40%的主张;
- 法庭亦考量了妻子的收入、妻子的资产及负债,以及她和子女的日常开销及合理需求。法庭指出妻子作为家庭主妇,财务完全依赖于丈夫,亦没有充分证据表明除了临时赡养费外,妻子还有其他收入,故此认为先前的赡养费命令应当确保妻子和子女合理的日常开支。
法庭通过对案情进行全面考量,认为丈夫现在有能力承担赡养费命令,并且在丈夫支付了赡养费命令项下的费用后,他仍然有资金来满足自己的日常开销。
尽管丈夫主张他没预料到赡养费命令的效力会延续这么长时间,但是法庭指出,赡养费命令的作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以及基于对丈夫至少三年内收入的考量,没有证据表明双方曾有意以每年一次的基础来重新审视或者修改这个合意。
诉讼待决期间的赡养费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是一项重要的考量,法庭会根据双方的生活水平及被要求支付一方的经济能力以合理及概况的形式作出审视。
在双方当事人后续就赡养费命令提出修改申请时,法庭对申请的考量也会十分谨慎,正如本案中法官援引上诉法庭的原则:「赡养费命令的基础和预期效果是法院在处理变更申请时应考虑的因素,当各方当事人就命令达成合意时,不应与各方本身采取的方法有根本性的背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