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律师|无过错方如何正确理性的运用法律手段惩罚出轨的一方?–福州家事律师推荐阅读 断点家务事 微信公号 无过错方如何正确理性的运用法律手段惩罚出轨的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分类: 明安动态, 民法典作者:明安律师2020年10月23日标签: 协议监护协议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权彩礼福州协议离婚律师福州明安律师福州财产分割律师文章导航上一篇上一篇文章:父母离婚十二年后,女儿提出要跟父亲生活,法院会支持吗?–福州离婚律师推荐阅读下一篇下一篇文章:律师说法:与有配偶者同居分手,协议约定支付补偿一定无效吗?–福javascript:void(0);州婚姻律师推荐阅读相关内容福州婚姻律师推荐阅读–夫妻一方借款后通过配偶账户转账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021年1月29日福州婚姻律师推荐阅读–十问解答离婚冷静期的疑与惑2021年1月28日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福州婚姻律师推荐阅读2021年1月27日养了多年的孩子不是亲生的,欺诈性抚养法院如何判?–福州婚姻律师推荐阅读2021年1月26日福州婚姻律师推荐阅读–高兴:父母监护职责在离婚后的变与不变2021年1月25日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裁判规则7条 | 学习民法典之93–福州婚姻律师推荐阅读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