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需要购置房屋但经济能力有限
父母给予资助的情形较常见
但此举源于父母关爱子女之心
而非父母应尽之义务
亦非法律所倡导
李某桂与李某系父女关系。2007年,李某桂将老家宅基地和虾池转让后获得一笔现金款项,后李某桂携现金到厦门投奔子女,并告知其子、女李某元、李某,若需用钱可先拿去用。
2008年,女儿李某将6万元用于支付其第一套房的购房分期款及第二套房的购房订金。
之后,李某桂、李某就6万元款项的性质产生争议,李某桂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女儿李某诉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请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李某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父亲李某桂给予其帮助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赠与而非借贷的情况下,应认定李某桂与李某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女儿李某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
在当前房价高企的背景下,父母给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虽然十分普遍,但子女不能抱着父母给其出资购房就是赠与的态度心安理得“啃老”。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至于事后父母是否主张子女偿还,应属于父母自主行使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是否客观成立无关。子女应当理性、妥善接受父母的帮助,在父母要求归还时予以返还,避免讼争。
从公序良俗和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看,本案中李某系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成年子女,不能苛求李某桂在已将李某养育成人后还为其出资购房,相反李某桂还需要李某的赡养。何况,在李某名下已有产权房的情况下购置换房,李某桂更无出资的必要性。
从社会常识的角度看,家庭成员间的借款往往不会出具借条,或明确借款的利息、期限,在子女有经济困难时,父母通常也会主动延长还款期限,故只要子女一方不能证明是赠与的,父母有相关的出资凭证,借贷关系即成立。
来源: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