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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索背景
数据来源:openlaw
检索主题:在校大学生抚养费纠纷
(二)诉请类型
如(2018)粤01民终15245号案件,其中提及父亲将儿子的相关联系方式均拉黑,儿子只得通过诉讼索要抚养费,诉讼是当事人选择一次性了结问题的最终方式。但判决结果也显示,支持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付清子女大学期间费用的案件仅5例;支持支付大学费用的,更多是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令按月支付或按学期支付。
(三)被告多以法定抚养义务已完成为由抗辩
此次查阅的数据显示,最终驳回原告诉请的57例案件均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所作出,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大学在读的成年子女非法律意义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大学教育亦非法定抚养义务范畴。此外,个案中与此相关的典型抗辩理由还有以下几点:
第一,子女成年后即丧失诉请父母支付抚养费的资格。
部分被告认为,子女成年后即丧失诉请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主体资格,依据是《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前提,是原告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原告成年后如无特殊原因致不能独立生活,即丧失诉请父母支付抚养费的资格。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具体而言: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前提是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及身份关系,该关系不会因子女成年而消除。
其次还应该注意到,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法律规定范畴来看,子女成年并不意味着抚养义务终结。《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对《婚姻法》第20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做了进一步解释,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从该条规定来看,“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与“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是并列关系,但被告答辩往往将该条款两种情形混为一谈。
对于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现实中主要存在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疾病,二是求学。
疾病自不用多说,求学是本次数据分析的争议焦点,即是否属于“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而言,大学勤工俭学体系并不完善,助学贷款多是针对学费,亦未能全部覆盖大学费用,一个在校大学生兼顾学习与谋生相对困难,应属该情形。
第二,离婚协议系父母双方签订的,子女无权依据父母签订的离婚协议向父母一方主张权利。
此观点笔者很难认同,这种以合同主体相对性来质疑子女诉请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主体资格的是将商事行为与家事行为混为一谈,《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即离婚协议适用《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再者,离婚协议的约定是男女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的确认,其中既包含双方对自己权益的让渡与权衡也包含对未成年人子女权益的处分,子女虽非离婚协议的签订主体,但却是父母签署的离婚协议的利益相关方,诉请不直接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承担部分抚养费的权利依据,首先是《婚姻法》规定规定的父母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法律规定,其次才是父母双方对各自法定义务进行约定确认的《离婚协议》。
另外,还有部分被告答辩称父母签署的离婚协议里子女抚养条款超出法律规定范畴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如有观点认为原告已满十八岁,离婚协议约定原告上大学费用各50%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对此,笔者只能说上述观点显然不能成立。正如前文所述,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关于身份关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所做的整体性约定,自愿签署且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登记的都具法律效力。
第三,诉讼非子女意愿,离婚后与子女联系困难。
此次查阅的案例中,被诉父(母)持此种观点的有5例,具体到个案又有几种不同说法:离婚后子女鲜有与被告联系、子女不关心被告或爷爷奶奶、与女儿多年未见申请亲子鉴定等等。对于个案的答辩事由不做评价,只能说不幸的成长环境有各种现实形式和状况。
但就起诉是否为子女意愿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区分子女是否成年等因素予以判断。一般而言,子女成年之前大多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若因生活所迫以子女名义诉请另一方依据离婚协议或法律规定承担部分抚养义务无可厚非,因为此阶段子女显然独立生活能力,所有生活支出由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承担。再则,子女成年前直接抚养的父亲或母亲以监护人身份诉请另一方对子女承担部分抚养义务是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
子女成年后,对于起诉是否为本人意愿的审查,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切合实际。成年意味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以何种方式解决自己大学费用问题、如何协调父母之间以及自己与父母的关系、如何与相关方沟通表达自己的意愿与想法等,是子女成年后需要学习和掌握的基本技能,若起诉非本人意愿,可与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协商解决或自行解决大学费用问题。
(四)离婚协议约定多不明确
此次查阅的数据显示,父母双方通过诉讼离婚的判决共38份,诉讼离婚的共46份,占此次统计数据的比例如下图:
三、法律分析
就此次查阅的数据来说,大学生诉请父母支付抚养费案件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应否支持的问题,在笔者看来这个问题无法一概而论,还需结合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间有如下三个因素需要重点考量:
大学生诉请父母支付抚养费,大多是针对父母离婚后要求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承担大学教育及生活费等费用问题,故父母当初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是子女主张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承担部分抚养费用的直接依据,包括原始离婚协议或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是否明确了抚养费的支付期限包含大学阶段的费用,乃至大学期间的抚养费标准或者大学费用如何分担等。
如果约定不明,在父母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形下,法院更倾向于依据法律规定来判决,从为子女提供更多利益保障的角度出发,原始的离婚协议约定至关重要,谨记六字口诀:细致、全面、明确。
第二,子女的实际需要。
子女的实际需要一般是指生活教育等支出,是否与父母的经济水平、认知与生活消费习惯一致,如义务教育外的艺术类培训费、贵族学校或留学费用等。实务中一般认为,此类超出义务教育范畴的费用非必需支出,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诉请另一方承担很难被支持。再则是主张的费用是否发生的问题,如(2016)粤2071民初第14428号案件中,原告主张父亲一次性将后续的大学、研究生及博士费用全部付清,但原告大学毕业后是否继续读研、读博是不确定的,故,法院仅支持已产生的学费由被告承担一半。
第三,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承担能力。
被告的抗辩理由除了法定抚养义务已履行外,常见的还有自身经济能力有限,如生病致使收入有限,或再婚有数个子女需要抚养等。此次查阅的相对典型案件如下:如(2019)晋0426民初920号案,被告在监狱服刑;(2017)云2503民初2050号案被告因酒店生意失败收入无保障,最终都因被告确无给付能力而驳回原告诉请。
总之,在笔者看来,法律意义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直接决定现实意义上的独立生活能力,在校大学生在谋生与求学之间很难兼顾兼得,若父母经济能力许可,还是应当给予支持的,毕竟,今日子女学有所成,他日才有立锥之地,亦让父母老有所依。
最后,这么多份判决看下来有个深切体会,所有的家事争议除了利益外都是沟通问题。
好好说话,没有解不开的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