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主动签下了一份承诺书。协议书中,陆南表示愿意补偿赵希25万,赵希收到陆南25万元后,双方不再有任何感情瓜葛等,自签约日起,两人发生任何意外都与对方无关。在双方签订了承诺。妻子钟某认为,赵某与丈夫长期保持婚外情,两人间达成的承诺书违背公序良俗,该款对一个工薪家庭而言是一笔巨款,也是自己和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某无权处分,承诺书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为此,她将某希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赵某退还人民币25万元,同时确认《承诺书》无效。而赵某却坚持认为这25万元的性质不是赠与,也不是分手费,承诺书上明确载明了这笔钱是陆某对自己作出的赔偿。
陆某隐姓埋名、隐瞒自己婚姻状况与赵某长期恋爱交往,导致赵某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陆某投入恋爱,期间陆某向钟某也隐瞒了婚外恋情况。赵某和陆某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两人签订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承诺书上签约主体的陆某是加害方、过错方,赵某是受害方、无过错方,承诺书对陆某欺骗赵某感情所作出的金钱赔偿,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故法院认定承诺书合法有效。另外,25万元是由陆某向他人借款筹集而来,该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