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否可以单方申请——自然资源部关于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福州婚姻律师推荐阅读 鱼龙聊房 4天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934号建议的答复 阳海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将离婚析产增加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情形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门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十分重要,关系人民群众的基本民事权利。根据《民法典》《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调一致的意见。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56条对离婚登记办理程序做了规定,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印章。 离婚析产本质上是已经登记的夫妻共有财产,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办理离婚登记时,民政部门进行了离婚协议书存档并加盖印章,是满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要求,不能改变离婚协议书是民事合同的本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在离婚登记后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修改,甚至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撤销,婚姻登记工作无法对财产分割的最终结果和效力进行背书。因此,当事人双方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登记机构难以判断协议的内容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难以保障登记结果真实准确,所以不宜将离婚析产作为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均明确要求“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办理转移登记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实践中,因为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多数还是能够配合双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 对于您建议中所提“部分当事人因离婚后原配偶不在本地、无法取得联系或拒绝配合等原因无法完成不动产登记的”的问题,根据目前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委托方式解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可以按规定约定由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010)66558202 自然资源部 2020年9月2日 分类: 协议离婚推荐, 明安动态作者:明安律师2020年12月15日标签: 假离婚诉讼协议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子女抚养义务子女抚养权福州协议离婚律师福州明安律师福州财产分割律师诉讼离婚文章导航上一篇上一篇文章:离婚时承诺支付儿子每月抚养费3500元至26岁,有效吗?–福州婚姻律师推荐阅读下一篇下一篇文章: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首先要遵守婚姻法规定的有关规则和原则–福州婚姻律师推荐阅读相关内容福州婚姻律师推荐阅读–夫妻一方借款后通过配偶账户转账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021年1月29日福州婚姻律师推荐阅读–十问解答离婚冷静期的疑与惑2021年1月28日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福州婚姻律师推荐阅读2021年1月27日养了多年的孩子不是亲生的,欺诈性抚养法院如何判?–福州婚姻律师推荐阅读2021年1月26日福州婚姻律师推荐阅读–高兴:父母监护职责在离婚后的变与不变2021年1月25日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裁判规则7条 | 学习民法典之93–福州婚姻律师推荐阅读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