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抚养费标准笔者以福州市鼓楼区法院为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那么实务中,福州地区法院抚养权判定、抚养费数额具体又是如何确定呢?
笔者作为福州离婚专家律师,在结合近二十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搜集并整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社会公开的2014、2015年离婚纠纷案件判决书(基础数据通过无讼案例检索和收集已上传裁判文书),对鼓楼区离婚案件的抚养费支付标准进行分析和归纳。
一、福州市鼓楼区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基本标准
(一)离婚案件判决基本数据汇总与分类
2014年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关于离婚纠纷的判决28件,其中驳回离婚诉请判决16件,准许离婚判决共14件,支付抚养费判决3件。
2015年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关于离婚纠纷的判决126件,其中驳回离婚诉请判决89件,准许离婚判决共37件,支付抚养费判决17件。(见下表):
判决年份 离婚纠纷判决 驳回离婚
诉求
判决准许
离婚
判决支付抚养费
2014 28 16 12 3
2015 126 89 37 17
(二)进一步整理,福州市鼓楼区2014年、2015年离婚纠纷判决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决书共25件。
1.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以维持子女长期形成的生活习惯与现状,更有利于未成年成长为原则,由子女出生后长期跟随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2.特殊情形:
(1)两周岁以下子女,判归母亲一方抚养为宜(但若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或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的,可由父亲抚养);
(2)对于夫妻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或被宣告失踪或离家多年杳无音讯的,子女则判归另一方抚养;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优先考虑;
(5)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优先考虑;
(6)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7)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抚养费支付方式:以单方支付为主。
2014、2015年鼓楼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的案件共20件(已公开),其中,仅有一个婚生子/女需要抚养的离婚案件18件,婚生子/女判归一方抚养的,均由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有两个以上婚生子女需要抚养,若夫妻双方需要抚养的婚生子/女数量不等的,由扶养子女较少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数量相同时,不再相互支付抚养费。
另,下文关于鼓楼区抚养费支付标准,均针对夫妻双方仅有一个婚生子女需要抚养这一情况而言,不再另行赘述。
(四)福州市鼓楼区抚养费判决支持具体数额,以1000元/月/人为基本标准。
2014年福州市鼓楼区准许离婚判决中关于具体数额抚养费的判决3件:支付800元抚养费的1件,支付1000元抚养费的2件。
2015年福州市鼓楼区准许离婚判决中关于具体数额抚养费的判决17件:支付500元抚养费的2件,支付600元抚养费的1件,支付700元抚养费的1件,支付800元抚养费的2件,支付1000元抚养费的6件,支付1200元抚养费的2件,支付1500元抚养费的3件。
由此可知,判决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人的案件数量最多、所占比重最大。通过计算,抚养费的平均数为980元/月/人。综合以上分析,可将1000元/月/人作为福州市鼓楼区离婚案件抚养费的基本标准。
同时,整理和分析2014年和2015年福州鼓楼法院对抚养费具体数额的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多次出现类似“参考本地生活水平……”的裁判理由。那么何为本地生活水平?
笔者翻阅相关资料时发现,人均消费支出指居民用于满足日常生活消费的全部支出,是体现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指标,与“本地生活水平”的概念基本吻合。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抚养费也应当参照居民基本消费情况确定。因此,所谓的“参考本地生活水平”,可以本地居民人均月消费支出作为确定抚养费的基准。
通过查阅2013、2014年福建省统计年鉴,查找并整理福州市城镇居民收入及消费相关数据(年鉴未统计福州市鼓楼区农村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数据),整理得下图:
年份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年) 食品 衣着 居住 城镇居民人均月消费支出
2013 35686 24236 8229 2449 1978 2019
2014 37617 27564.11 8901.64 2004.98 7941.33 2297
由图可知,福州市鼓楼区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月消费支出为2019元/月,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月消费支出为2297元/月。两项比较,每人1000元/月的抚养费大致相当于鼓楼区城镇居民人均月消费支出的一半左右。从数据的客观性上,亦证实了1000元/月/人作为婚生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基本标准的可靠性。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可根据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但现实中个人的经济状况和收入情况各不相同,且确认个人真实收入的难度较大。除非是固定体制内的工作或在较为正规的企业就业,实际收入很难查实。
有了相对明确的基本标准,为法院依法裁判,为离婚诉讼的实务操作提供了相对客观的事实依据和参考标准。仔细查阅和整理2014-2015年福州市鼓楼区离婚纠纷判决书时,笔者发现,夫妻双方对抚养费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时,一般以1000元/月为基准量,若支付抚养费一方经济状况、收入较低或所需抚养子女较多,抚养费酌情下调以500元/月为限;若经济状况较好、收入稳定,可酌情上调,以1500元/月为上限。
但也有例外。某些案件中,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主张的子女抚养费低于人均1000元/月,另一方表示接受的,法院仍会结合具体案情、夫妻另一方收入和经济状况,提高抚养费具体数额。若抚养子女一方所主张抚养费高于上述1500元/月,而支付抚养费一方表示同意接受的,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二、影响子女抚养费的具体变量因素
通过整理和翻看福州市鼓楼区法院2014、2015年已对社会公布的离婚判决,笔者发现,影响子女抚养费具体数额的因素包括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收入情况、被抚养子女的年龄和疾病等。
(1)因一方正在服刑,子女判归另一方抚养的,考虑到服刑一方经济能力有限,其支付的抚养费酌情调低。目前,最低为人均1000元/月的一半,以500元/月为准。结合具体案情,若服刑一方刑期较短,较快出狱,可酌情提高。
判决结果 裁判理由 相关事实 抚养费主张
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十八周岁止。
(刘某与林某甲离婚纠,(2015)鼓民初字第1279号)
因被告正在服刑,婚生女孩应随原告生活为宜,但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请求过高,本院酌定500元。 被告因犯故意杀人罪等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正在服刑。 原告(女方):婚生女由原告进行抚养,被告一次性承担抚养费14400元(1500元/月,共8年)至年满18周岁。
被告(男方):不同意离婚
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十八周岁止;
(林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鼓民初字第7219号)
因被告正在服刑,婚生子应随原告生活为宜,但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请求过高,本院酌定700元。 被告因犯强奸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7年),正在服刑。 原告(女方):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孩子生活抚养费20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至少到18周岁),教育费按实际产生数额由原告与被告平均分担。
被告(男方):不同意离婚
(2)夫妻一方未到庭应诉,起诉一方仅陈述未到庭一方的收入和工作情况(案例一),或者未到庭一方在开庭后陈述自己的收入和工作情况(案例二)。该陈述虽未能举证证明,但未到庭一方被判决支付抚养费时,可作为其收入的参考依据。
确定具体数额时,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判决结果 裁判理由 相关事实 抚养费主张
案例一:
婚生子由原告官某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官某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官某与江某甲离婚纠纷,(2014)鼓民初字第1643号)
参照被告的月收入及本地生活水平,被告每月应向原告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 1.被告经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
2.原告陈述被告系从事保安工作,月收入3000元。
原告(女方):婚生子江某乙由被告抚养
被告(男方)未到庭应诉答辩
案例二:
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可随时探望,原告应予协助;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给付婚生子潘某乙抚养费600元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潘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鼓民初字第1098号)
子女抚育费,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被告庭后陈述月工资1700元,但未举证证明,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被告应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6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
1.被告经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
2.被告开庭后陈述自己是教师,月工资1700元。
参考职业与工资水平。一方主张的月工资水平虽未能举证证明,但综合考虑该行业的平均工资,按20%-30%计算抚养费
(3)被抚养子女有疾病,结合支付抚养费一方收入情况,抚养费可高于1000元/月,但最高为1500元/月。
判决结果 裁判理由 相关事实 抚养费主张
婚生子叶某乙由原告魏某抚养。被告叶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叶某乙满18周岁止;
(魏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2014)鼓民初字第3719号)
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月总收入的20%至30%比例给付。结合证据C1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婚生子的身体状况,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1. 2013年1月婚生子出生,不久被确诊患有先天性心脏病
2.原告为医生
3.被告系大学教师、在职博士生
4.证据C1:被告《工薪个人发放明细表》
原告: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教育费人民币2000元至婚生子大学毕业止;3被告每月支付保姆费1500元至婚生子年满7周岁;
被告:不同意离婚,抚养问题由法院依法判决。
(4)被抚养子女尚在哺乳期的,抚养费可高于1000元/月,以1500元/月为限。
判决结果 裁判理由 相关事实 抚养费主张
婚生女由原告郑某负责抚养,被告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原告支付婚生女抚养费1500元,直至婚生女十八周岁止;
(郑某与翁某离婚纠纷,(2015)鼓民初字第1143号 )
婚生女年幼,尚在哺乳期,由原告负责抚养为妥,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婚生女抚养费1500元。 1.婚生女于2014年8月出生
2.本案于2015年2月受理
原告诉求:
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婚生女满十八周岁之日止,并分担婚生女的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被告:抚养费1500元中应包括婚生女的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5) 夫妻一方仅主张抚养子女,未主张抚养费的,另一方自愿支付一定数额抚养费,但低于人均1000元/月的,调高至1000元/月。
判决结果 裁判理由 相关事实 抚养费主张
婚生子李某乙由被告朱某抚养,原告李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岁止。
(李某甲与朱某离婚纠纷,(2015)鼓民初字第3836号)
原告无固定收入,被告又未提交其月收入的证据,被告虽自愿支付每月抚养费800元,但考虑现生活水平及被告负担能力,本院确定被告每月应支付抚养费为1000元。
原告无固定收入,被告又未提交其月收入的证据,被告虽自愿支付每月抚养费800元。 原告: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自愿支付每月抚养费800元
以上为笔者就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公开判决所作数据总结,而就福州市法院系统而言,福州市鼓楼区法院之抚养权判决及抚养费数额认定有其代表性,就福州地区包括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等地法院抚养费标准与此应大致无异。
当然,随着城镇人均居民消费水平的遂年提高,福州法院系统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亦会遂年相应上调,存在一定的变量。本文仅谨作参考。
关于一次性是否一次性给付的问题
关于父母离婚后,抚养费的给付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而在离婚、抚养纠纷类案件审判实践中,双方能够成功协商抚养费的只占很小一部分,大多数依靠法院裁判。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从该《意见》可以看出,抚养费的给付以定期给付为一般情况,一次性给付为特殊情况。而一次性给付的适用标准为“有条件的”,审判实践中往往以具备完全给付条件的标准选择适用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该意见的出台背景是在1993年,时值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发展尚处于基础阶段,人口流动性不强,老百姓经济状况比较差,审判实践中适用完全给付条件的标准并无不妥。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今天,人口区域流动性日渐增强,而社会道德教育又相对滞后,抚养费执行到位率低下,再以具备完全给付条件且选择适用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标准裁判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已无法保障抚养费给付请求权的实现,以及维护未成年人生存权,更无法使得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只要满足以下三种条件就适宜或者应当适用抚养费的一次性给付:1、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人具备完全一次性支付的能力,而是否具备这种能力,需要对义务人的收入能力、财产状况和负债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来确定;2、适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无损他人的合法权益,若对已经进入或即将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影响,对他们而言是极其不公平的,此种情况下就不能适用一次性给付抚养费;3、管理抚养费的一方不会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这可以通过对管理人的经济状况、道德水准等进行综合评估,降低管理人实施侵害、挥霍抚养费的风险,增加对其监管的可能性,若管理人自身经济困难或存在赌博等恶习,那么其侵害、挥霍抚养费的风险性就极大,不宜将巨额抚养费交到他手中。
综上所述,为适应新时期下的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道德的提升,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提高离婚、抚养类纠纷案件中的抚养费执行到位率。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放宽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标准,只要满足上述三个方面的条件,就应当适用一次性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