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本人与刘备结婚三年来未有所出。期间阿斗一直随我共同生活,母子二人特别投缘,名为继母子,但胜似亲母子。我照顾他的衣食起居,他亦承欢膝下,关系极为融洽。现我与刘备三观不合,无法继续生活。但我愿意且有能力继续抚养阿斗。刘备戎马倥偬无暇照护孩子,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而我回娘家后生活稳定,且善于教养孩子。从这些方面来看,我比刘备更适合抚养孩子。请法院判如所请。另外,特别提交阿斗自书愿意随我一同生活的书证一份,同时申请阿斗出庭,请法院尊重孩子本人的意见。
事实与理由:本人与孙夫人结婚三年,聚少离多,感情基础薄弱,现又因三观发生巨大分歧,夫妻关系难以为继,故同意离婚。但针对阿斗的抚养权,本人认为阿斗由我抚养为宜。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我为阿斗生父,年逾知天命之年膝下只有阿斗一子,阿斗与我关系更为亲密,也对我更为重要。2.孙夫人如今虽背靠家人这棵大树,但她并没有自己的固定职业和收入,无法确保为阿斗提供稳定且富足的生活。况且基于目前我与孙夫人家人的敌对关系,我有足够的理由质疑他们可能会对阿斗不利,影响阿斗的成长。3.我虽然工作忙碌,但时刻谨记作为一个父亲的责任,在阿斗的成长每一步都注入了心血。现在阿斗年满五岁,我已为他安排了诸葛亮和赵云两人作为文武开蒙,相信在我们的悉心照顾下,阿斗一定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4.最后特别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日前孙夫人及其家人的抢孩子行为性质极为恶劣,给孩子带来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和不利影响,从这种极端行为更可以看出孙夫人及其家人不具有给孩子营造一个温馨舒适成长环境的软实力。综上,请法院判决我二人离婚,并将阿斗判归我方独自抚养。另外,不认可阿斗的书面意见,亦不同意阿斗出庭。阿斗尚幼,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分辨能力,所写意见无效。且让孩子直面父母的离婚纠纷,过于残忍,会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伤害。
二、阿斗由刘备独自抚养,孙夫人每月初一、十五可对阿斗进行探视,刘备应予以配合。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