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调解离婚案件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男女双方中的一方为了取得小孩的直接抚养权,往往和另外一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孩由其直接抚养,不需要对方支付抚养费。但在双方做完调解笔录,调解书生效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因子女实际生活情况变化而请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请问:其代子女提出的追要生活费的诉讼请求能获得法院支持?
问题解答:
1.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37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第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解析
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推断出,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终止,离婚后,子女仍是双方的子女,任何一方均对子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在双方协议的抚养费数额不能满足子女的实际生活水平或实际需要的,子女有权向另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夫妻双方在法院对子女抚养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该协议既不能免除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也不影响子女在实际生活发生变化时请求增加抚养费。因此,该子女在直接抚养一方无力单独负担其抚养费时,可向未直接抚养一方提出支付生活费的请求。
问题反思:
作为离婚诉讼的代理律师,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1.无论是民事调解书还是离婚协议,如果在协议条款中为代理当事人注明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无异于给自己埋雷。因为事后随时可能引爆,从而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因此,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如果当事人坚持要写入该条款,一定要为当事人提出日后可能引发的诉讼风险。
2.如果代理的当事人不支付抚养费是因放弃了房产份额或者存款等利益而达成的,一定要在调解笔录中载明是抵扣抚养费,并且抵扣的金额和抵扣的截止时间一定要注明。这样操作,既表明当事人已对子女尽了抚养义务,也能保证未来在被追要或者增加抚养费时不那么被动。
综上,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的制作非常重要,我们作为代理人一定要抠好每一个条款的每一个细节,在为当事人最大程度争取合法权益的同时,做好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