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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一定非要撕破脸
有些《离婚协议书》写得非常友好
财产全归你,债务全归我!
等债权人来追讨欠款
却发现债务人钱包空空
这可怎么办呢?
谢某与邱某于1992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后因感情破裂,于2018年1月10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
自2015年以来,谢某多次向许某借钱,经许某多次催讨,拒不还款,无奈之下,许某诉至法院。石狮法院判决谢某应偿还许某借款本金2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许某于2018年10月22日向石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谢某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月,许某到石狮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谢某、邱某《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谢某辩称,其与邱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故意。因婚生子女均随邱某生活,且因双方口头约定离婚后邱某仍需偿还谢某个人名下信用卡等债务,所以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归邱某所有。
邱某辩称,其与谢某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是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符合婚姻法要求,应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撤销。且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同时口头约定由邱某陆续帮谢某偿还信用卡借款60多万元。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谢某与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谢某与邱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案涉房屋归邱某所有,未取得相应对价,该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其二人提供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邱某代谢某偿还信用卡借款的主张,且与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债务的约定相矛盾,不予采信。许某与谢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谢某至今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却将财产无偿转让给邱某,损及许某债权的实现。依法判决如下:
一、撤销谢某与邱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址于石狮市锦尚镇的房屋归邱某所有的行为;二、谢某应支付许某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判决后,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通过虚假交易或者虚假诉讼等方式转移财产,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为了防止此类不诚信问题的发生,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如果《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财产无偿转移至非举债一方名下,该转让行为导致举债一方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不仅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侵害,而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无论接受财产方对于该债务是否知情,该转让条款都可能被撤销。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